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华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华厦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厦门华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二级学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受理学生申诉;
(二) 就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复查或听证;
(三) 作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或听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校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采取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对于申诉申请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面核查、召开会议或听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会,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议结论进行表决。复查结论应有超过参加投票表决人员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一)对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处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考试违纪处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教务处重新研究决定;
(一) 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分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二) 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或已离校的,可以申诉申请书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申诉申请书上记载的申诉人的邮箱、手机、微信等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次数限为1次。
第二十条 校内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华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