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17-05-11 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级要对学生适时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厦门华厦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校园安全

第四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公寓区和宿舍安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九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在宿舍内抽烟、不乱扔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三、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包括:实习、实践、参观、访问等等,组织活动部门应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向活动组织单位所属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将组织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组织者、负责人及活动目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安全,经校领导审批后将材料送保卫处和学生处备案。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要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必须把去向告知辅导员,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上课期间外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十五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晚熄灯时间前必须返校。

四、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

五、游泳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游泳必须是到有正规管理的游泳池,必须由三人以上一同前往,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严禁到无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塘、江、河、湖、海等地方游泳。

六、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应注意饮食的安全卫生。就餐到正规饭店,少吃或不吃路边摊上的食物。来源不明的食物不要吃;水果、蔬菜应洗净后吃;不认识的野蘑菇不要采食;存放时间过长的剩菜和过期的食品不要吃;未经煮沸的生水不要直接喝。如果怀疑发生中毒一是不要再吃可疑的食品,二是尽快向老师报告或直接到医院就诊。

七、其他安全

第二十条  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走读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院系备案,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已休学或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的学生,其家长或者本人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若应隐瞒病情,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八、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四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警方及学校职能部门、地方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厦门华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火灾、食物中毒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精神失控事件以及自杀、自残、自虐性或意外伤亡事故,按照《厦门华厦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九、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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