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资助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1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打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最后一公里”,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积极扶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根据《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精神,对《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资助的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08〕50号)修订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二)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毕业生

(三)残疾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经费来源

学校按比例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厦门华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残疾毕业生提供);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二)系部初审、公示:学生所在系部按照补贴对象条件,对申请资助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系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资助中心审核、公示:资助中心对系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按规定发放补助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资助的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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