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18-01-16 点击数: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自2008年起,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划出专款,设立“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奖学金”。根据2017年12月12日党政联席会议精神,拟适度提高奖学金比例和奖励标准,进一步规范专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对原《厦门华厦职业学院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华厦政字〔2008〕5号)修订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厦门华厦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时间

每年12月评选。

三、奖学金额度

专业奖学金按专业设置评选比例,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设置本科和高职两类,各类设一、二、三个等级。

(一)本科:

一等奖:奖额20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1%

二等奖:奖额15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2%

三等奖:奖额10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4%

(二)高职:

一等奖:奖额15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1%

二等奖:奖额10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2%

三等奖:奖额800元,评定比例占本专业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4%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4.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坚持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量化条件

专业奖学金评选根据系部学生上一个学年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原则上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成绩应在专业前10%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1.专业必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成绩低于70分者;

2.留、降级者;

3.《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标者;

4.受各级各类违纪处分者;

5.欠交(全部或部分)学杂费、住宿费或其他规定费用者。

五、评选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按照比例向各系部下达专业奖学金指标。

(二)各专业分班级组织学生个人申报(申请表可登录学生处资助网页下载),个人申报材料交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三)班级民主评议后由各专业评议小组对各班级评议情况进行初审并上报本系部党总支形成推荐名单。

(四)推荐名单经所在系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各系部根据审批结果,制作奖学金发放表,注明学生银行卡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发放手续。

六、其他

(一)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专业奖学金与校内外各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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