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引导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办,挂靠在学校团委),学校学生会下设实践部。勤工助学办负责指导实践部开展工作。勤工助学办主任由团委负责人兼任。
(二)勤工助学办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实践部负责勤工助学办的计划的落实和人员的招募。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程序
勤工助学岗位按年度申报。用工单位于年度末填报下一年度《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至勤工助学办。勤工助学办根据审核意见,提出用工方案,报主管勤工助学的校领导审批。勤工助学办根据用工口编制岗位需求表,面向全校统一发布各部门用工信息。
四、勤工助学的招聘条件与程序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
(二)拟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向勤工助学办领取并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壹式俩份)。招聘会现场学生向勤工助学办各岗位招聘点提交,在勤工助学办的统一监督下,由相关岗位负责人组织集中面试。拟录用学生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用工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进行考核,如该学生不能胜任岗位,可以要求勤工助学办另行招募。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壹式叁份,用工方、学生、校勤工助学办各一份)。
五、经费来源及劳酬管理
(一)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或相关资助协会核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做好发放规划,避免超支,不得挤占和挪用;勤工助学经费需向教学口倾斜,用工部门应严格控制经费使用。
(二)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1.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小时计酬,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设置,一般为每小时21元;
2.连续性劳务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学生为校外用人单位服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酬。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以免影响学生学业。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5小时。其中,按月计酬的岗位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7小时。用工单位应及时记录学生的工作时间。
(四)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每月送至勤工助学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交学费的银行卡中。
六、勤工助学的终止
(一)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勤工助学办可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7.有其他法规恶习;
8.不思进取,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如用工部门违反本细则,将取消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