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納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八)原则上学生的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班级前40%;
(九)如学生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中,有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十)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得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各类奖学助学金在原则上不能同时兼得。
四、评审组织与实施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进行审定。
(三)各学院成立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名额,综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并下发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公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厦门市教育局。
(四)学校评审结果由厦门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市教育局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