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2020]20号
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精神,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学校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类型、依据和等级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学生本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1-7类人群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情况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1至6类型的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
1.9月30 日前,完成“福建助学”系统设置工作,组织机构、学院负责人账户、学生信息由学校统一导入设置,学院负责人收到账号后负责设置学院全体辅导员账户,辅导员收到账户后负责设置专业或者班级账户。
2.10月8日前,完成“福建助学”APP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重点审核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学生等兜底对象以及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个别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学生等兜底对象家庭好转提出放弃认定资格的,请学生填写《建档立卡等兜底对象放弃申请资格的声明》(附件1)。
所有学生完成信息填报后,进行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登陆“福建助学”APP,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如果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有非辅导员的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参与评议的,院系账户通过“福建助学”后台管理系统“教工账户管理”设置需参与评议的教工账户,设置成功后,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登录“福建助学”APP,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3.10月15日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辅导员审核学生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并提交到学院审核。学院对排名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审核学生信息提交到学校。学校根据所有提交申请学生的量化测评分排序情况,进行试算百分比,并将试算结果数据提交至福建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最低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并下发给各学院进行校对。
4.公示情况,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公示内容:学院、年级、班级、姓名、认定等级)
三、报送材料
1.家庭情况认定表(助学APP打印)
2.厦门华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申请资助承诺书
学生处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