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促进我校学生文明社区建设,推动“示范性宿舍”创建工作,表彰在学生社区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华厦政字〔2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校自律会学生干部、干事以及各楼栋社区助理;
(二)各楼栋楼长、副楼长、层长、副层长;
(三)各二级学院自律分会学生干部、干事。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二)担任校自律会、二级学院自律分会或楼栋管理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原则上上一学年无挂科或重修科目,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体育成绩达标。
(四)有明确的组织观念,积极参与学生社区日常管理工作与各种文化活动,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我校学生社区和谐稳定,能在我校学生社区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反映良好,所在宿舍获评示范性宿舍或文明宿舍。
(五)以身作则,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任何违纪和处分记录。
(六)在学生宿舍管理、“示范性宿舍”创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或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三、评选时间及评选额度
(一)每年11月份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二)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所列评选对象总数的10%。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对照条件,填写《厦门华厦学院“社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附件1)向任职部门递交申报表。
(二)开展民主评议,校自律会各部门成立评议小组,原则上各由分管该部门的主席团成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楼层长、社区助理由楼管部评议)。各学院以自律分会组建评议小组,由各二级学院自律分会主席担任组长,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民主评议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寓办,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校级学生组织由分管老师签署意见。各部门将拟推荐学生的申报表、所在组织评议小组名单、公寓办分管自律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的汇总表等材料上报公寓办;各学院自律分会将推荐学生申报表、评议小组名单、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厦门华厦学院“社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报公寓办。
(四)审核公示:由公寓办组织7至11人的审核小组,组长由学生处或学工部委派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公寓办老师、各二级学院公寓办兼职干事、生管老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如公示有异议,提交审核小组重新审核。
(五)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有关评选材料载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公寓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华厦学院“社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
2.厦门华厦学院“社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汇
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