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便利、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文明举止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厦门华厦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住宿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是建立在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需要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符合和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的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委员由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规划、决策、协调、检查等管理工作;明确学生处、后勤处和保卫处的职责、任务和要求,适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学生宿舍日常、学生秩序管理调配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负责学生公寓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本校学生宿舍由公寓办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六条 新生入校,由公寓办统筹,并授权二级学院按照年级、专业提前做好宿舍安排。已经申请走读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宿时,应在学校规定缴费时间前一周向公寓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办同意并缴交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住宿手续为:缴纳住宿费、办理校园卡( 门禁卡)、填写室内物资清单。手续齐全后由二级学院按公寓办要求统一安排入住。学生住宿费不能缓交。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占用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凡发现私自调换占用床位的,责令立即调回并退出占用床位,不听劝阻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擅自搬移家具(含未批准将家具搬出实习之用的),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责成当事人按购买价赔偿家具损坏费。

第十条 私自搬出学生宿舍者,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排挤他人入住的,对当事人给予训诫,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经训诫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或学生因开除学籍、自动退学等情况,须到二级学院办理退宿,各二级学院负责公寓事务老师应及时将退宿申请报至公寓办。休学、退学学生应当在手续办理三个工作日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的由二级学院通知搬离,经仍不搬离的学校有权进行清理。擅自占用床位等情况发生时一律由各二级学院对房间进行清理,对态度恶劣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威胁、恐吓、使用暴力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体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对少数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走读,经本人和家长双方向公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备案,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确保安全,由此引发的问题或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走读受理通知由公寓办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因维修、搬迁、管理等原因进行宿舍调整,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公寓区保安负责公寓大门的进出管理。生管老师负责本楼栋大门安全管理,保安负责各楼栋大门的安全巡查工作。物业管理人员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楼等一般性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登记后方可会客,会客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在1230140022000800之间不准会客。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

第十七条 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不得随意使用设在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由物业保安人员具体管理宿舍楼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明火用具;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化学有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私自联网串线等;禁止私接电源。上述违规者除强制收管物品外,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学生社区以及宿舍范围内点明火焚烧,禁止点蜡烛、将蚊香放在纸上、在宿舍内焚烧纸张等杂物。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损坏室内外线路、开关及电器设备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并照价赔偿;个人或群体私接电源(含邻室电源),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当事人(含参与人员)赔付电费;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内不得使用违规电器,包含但不限于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冰箱、洗衣机、电热取暖器、风扇、炖锅等电器及功率大于800W电吹风、小台灯等。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门锁在学生入住时由学校统一配备,每人一把钥匙。学生禁止私自换锁、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门锁损坏时,需到公寓门岗处及时申请换锁,并于安装后2个工作日内交一把钥匙至本楼栋生管老师处。出于安全管理角度考虑,生管老师保管的钥匙为应急钥匙,因卫生检查、安全检查可以由老师向生管老师登记借用。

第二十三条 宿舍发生火情时,生管老师或其他第一发现人员应及时拨打0592-6276219向带班领导报告并积极抢险;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保护现场,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喝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楼抛、摔酒瓶、饮料瓶、塑料袋等物品;禁止在宿舍区存放酒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他有伤害性的枪械、器具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根据教学安排和安全管理需要,上午600开门,晚上1100关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的,由学校公寓办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学生宿舍实行查寝制度。被查学生应接受查寝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自觉接受检查。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查寝人员登记并报公寓办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学生应主动接受处理,对不听劝告或屡教不改的,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和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应自觉到门卫处填写物品放行单,到大门岗亭处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出示物品放行单并携带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保安人员查验后无问题才可带出。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和实行晚上断电熄灯管理。上午600亮灯、晚上1100熄灯。

第二十九条  周日至周四晚间11:00之后进入学生宿舍的为晚归,晚间12:00之后进入学生宿舍的为夜不归宿,周五、周六属节假日,时间放宽为晚间12:00之后进入学生宿舍的为晚归,凌晨1:00之后进入学生宿舍的为夜不归宿。违反此规定者,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进出时间的,由公寓办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一般情况下,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违反此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佩戴工作标志或证明,经公寓办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分:

(一)私自到异性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劝说及时改正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减轻处分。

(三)校内外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及相关证明进行确认并在门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注:20:00前必须离开并到门卫处登记),对于违反规定并未按时离开学生宿舍的来访者追究受访学生责任,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攀爬围栏、铁门和通过其它非正当途径进出宿舍楼,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带酒精类饮料等违规物品进入宿舍或在宿舍内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扑克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在宿舍区使用各种音响设备的音量应严格控制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范围内,学习、就寝时间禁止学生在宿舍开音响、打牌、下棋等。经训诫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向室外抛掷杂物者,经训诫不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限期将宠物带离公寓区,并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楼内或安全通道门内外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影响道路、通道畅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经训诫不改的,应从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楼张贴大小字报。不准在宿舍区内随处张贴广告和海报,凡需张贴的海报、广告等需向公寓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限时在指定的位置张贴。私自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等。未经允许在社区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经训诫不改的,应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打麻将,不得使用赌博工具,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出租赌具、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除没收赌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训诫不改的,应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在宿舍楼内成立同乡会、联谊会等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楼开展群体性活动。违反此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楼内禁止:

(一)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包括书刊、光盘、反动和黄色网站);

(二)吸毒、贩毒;

(三)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四)组织宗教活动,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五)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凡发现有以上行为者,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宿舍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2:00前打扫好寝室。学生宿舍每周二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宿舍楼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公寓办定期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 自觉提升个人素养和文明修养,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乱扔烟蒂杂物,不乱丢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等。自觉保持公共水房、走廊等公共场所的清洁。

第四十五条 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和分类垃圾桶,不得在楼道、楼梯口等地方堆放垃圾。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经训诫不改的,应从重处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要爱护公用设施,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人员更换或修理,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包含但不限于宣传板报、宣传栏或消防器材、防火防盗设施设备、楼梯护栏、室内公物、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等,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含200)至1000元的,除照价赔偿公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价值1000元以上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建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经管理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已赔偿时由管理员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收单办理退宿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在住宿生退宿手续办理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毕业证或允许离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设施财产登记卡并签名。学生调换宿舍或退宿时,由管理员查验房间后,才能办理调房或退宿手续。若属故意损坏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桌子、椅子、落地窗、床板等资产遗失,由遗失者承担,无法确认遗失人员的由宿舍成员均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寓办、后勤处同意,学生不得将房间内家具搬出楼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家具。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具。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家具、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七章 水电土木及维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宿舍楼水电土木归口后勤处管理。宿舍区设水电工岗位。负责各宿舍楼总表以内的线路、配电室及供水供电的安全管理和水电维修。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土木维修实行人为损坏由损坏者承担费用,非人为损坏列入由学校日常维修费用支出。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家具、设施,如发现有质量和破损问题可向管理员登记,并由后勤处安排人员进行免费维修。公共场所水电、设施由后勤处组织维修。免费维修项目、自费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后勤处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提供一定量免费水电用量,具体标准由后勤处制定并公布。学校向学生收取超过免费额度外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当时市价标准收费,费用由宿舍成员均摊。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私接电源、破坏水电土木设施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到离开寝室尽量关闭电源,长假或寒暑假离开寝室应当关闭电源。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责令当事人赔付水费。

第八章 电器、电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学生私自安装电热水器、煤热水器、高频率音响、电视卫星频道等。

第五十七条 学生自备电脑进入宿舍时须向门卫处登记以备查,学生应注意关好门窗保障电脑的安全。学生不得利用电脑观看、传播色情及反动出版物,在学习、休息时间禁止玩游戏机。学生不服从管理、影响他人休息时,生管老师或其他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报公寓办,视当事人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经屡教不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十九条 学生公寓成立校院两级自律会组织,负责学生自我监督和管理,具体章程、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公寓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华厦政字[2003]044号)文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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