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证和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激发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动力,充分体现我校对困难学子的人文关怀,根据常勋教授意愿,设立“厦门华厦学院常勋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困难补助。
1.具有厦门华厦学院全日制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学习认真刻苦,学业成绩居班级中等以上水平;
4.生活朴素、节俭,没有吸烟、酗酒及其它不良的生活和消费习惯;
5.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纪行为。
二、评定时间
原则上每年12月评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
三、补助等级
每年发放助学金10000元,资助10名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秀的学生。每人1000元。
四、评定程序
(一) 由学生处根据困难生情况统一下达评定指标和额度;
(二)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 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对候选人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表现进行了解、考察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 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
(五) 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按额度发放。
五、评定要求
(一) 评定工作要认真细致,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
(二) 困难学生申报补助时,应如实地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在困难补助评定工作中如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 困难补助款必须用于正常的生活支出和补助学习费用。如发现将困难补助款用于吸烟、 酗酒及其它不正当消费者,给予取消评定资格,追回补助款,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 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条件。
六、凡获得“常勋助学金”评选的不再参加同期其它项校内助学金的评选。如无特殊情况,已获得“常勋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连续参加下一年度的“常勋助学金”评选。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发布的《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常勋助学金”评定办法》(华厦政字[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