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10-06-17 点击数: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06519日经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管理工作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管理要求由教务处、学生处具体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校确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学籍管理及奖惩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生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各级管理,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学院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及相关资格证书培训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所修习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执行,由任课教师提出。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占该课程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课程的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凡不准参加课程考试(考查)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的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将名单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由本校考试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和平时成绩(占40%)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每次实训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考勤、回答问题、实训操作技能、实训报告进行成绩评定(百分制)并按规定登录存档。毕业实习学生应慎重选择实习场所,并根据专业对口,以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就近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完毕后认真写好实习报告,并由实习所在单位依据学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报告在实习鉴定表上给予综合评价,再交学院鉴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经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有一次补考机会。课程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一般不准办理缓考。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缓考申请,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并向教务处报备。事后补办无效。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以三门为限。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重修手续。一般一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课程重修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证书资格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经过补考,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或者在一学期中有三门必修课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生须跟班参加下一年级的一切正常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降级前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和补考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成绩及学分有效。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申请,并填写《留降级学生学习后续课程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再修。未经学校批准所学的后续课程,一律不予登记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亦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不同学制的专业不允许互转。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系向专职秘书领取《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后班主任确认,经所在专业和拟转入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须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至三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表》,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校长审批,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全部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达到学院规定数目而不愿意降级编班、虽愿意降级编班但平时表现不好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有明显厌学情绪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且经休学无法治愈的疾病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由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即时报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服从各级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做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模范。学生要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参与损害祖国尊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团结和校园稳定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学院声誉和学生形象。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遵守教学秩序,遵守考场纪律和教室管理规定,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注重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处事,礼貌待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十不准”规范,不准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喧闹起哄、燃放鞭炮、乱摔物品。不准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偷窃,不准破坏公共财物,不准播放、观看、传播、制作、贩卖反动和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准利用电脑网络进行不健康的活动,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第五十条 学生要参加健康高雅的文体活动。不准进入非法娱乐和服务场所。校园内各种集体文化活动要事先报请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要正确对待恋爱婚姻关系,男女生交往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第五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文明礼仪。参加集体活动应着装整洁整齐,井然有序。
第五十三条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珍惜教学设备、爱护花草树木,损坏公物要自觉赔偿、接受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节假日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报学校批准。擅自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校园内不得随意张贴各种启事和商业广告。有关学生的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按《社团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活动;社团成员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禁止成立各种非法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时作息;爱护家具和设施;保持宿舍卫生整洁;作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五十八条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评比。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九条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发文一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并离校;不能按时离校的,必须先报学生处批准统一安排,擅自滞留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和“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颁发学校奖学金、洪涛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所有的荣誉表彰均颁发奖状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处分是维护学校纪律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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