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心理咨询师守则

作者:健康中心 时间:2012-09-23 点击数:


 

第一条 爱岗敬业,热爱心理咨询工作,认真钻研业务,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恪守心理咨询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真诚,热爱、尊重求助者的独立人格与情感体验及个人隐私。

第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或外借求助者有关信息, 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第四条 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50分钟以内,做好每次咨询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要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或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能接受咨询任务,应向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

第七条 发现求助者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心理危机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咨询师进行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 《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十条 咨询师应具备自我成长的能力,主动寻求督导。积极参加个案研讨,遇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例要集体会诊,分析讨论,以求妥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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