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已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的退役士兵学生,享受特别困难的学生金额不退回,享受一般困难的学生补足到每年3300元。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将对其暂停发放助学贷款。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笫三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汇总提交给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市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 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工作完成后,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存档。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