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心学生生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洪涛先生在我校设立“洪涛助学金”,用于授予10名学习成绩良好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困难补助。
(一)具有厦门华厦学院全日制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学习认真刻苦,学业成绩居班级中等以上水平;
(四)生活朴素、节俭,没有吸烟、酗酒及其它不良的生活和消费习惯;
(五)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纪行为。
二、评定时间
原则上每年12月评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
三、补助等级
每年发放15000元,补助10人,每人1500元。
四、评定程序
(一)由学生处根据困难生情况统一下达评定指标和额度;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对候选人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表现进行了解、考察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
(四)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
(五)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按额度发放。
五、评定要求
(一)评定工作要认真细致,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
(二)困难学生申报补助时,应如实地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在困难补助评定工作中如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困难补助款必须用于正常的生活支出和补助学习费用。如发现将困难补助款用于吸烟、酗酒及其它不正当消费者,给予取消评定资格,追回补助款,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条件。
六、凡获得“洪涛助学金”评选的学生,不再参加同期其它项校内助学金的评选。如无特殊情况,已获得“洪涛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连续参加下一年度的“洪涛助学金”评选。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发布的《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洪涛助学金”评定办法》(华厦政字[200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