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常勋奖学金”评定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7-08 点击数:

根据《关于设立常勋奖助学金的决定》(华厦政字[2007]30号),自2007年4月,我校设立“常勋奖学金”。奖励我校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学生。为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常勋奖学金”。

 (一)具有厦门华厦学院全日制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艰苦朴素,热爱劳动,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参加党校、团校培训。同等条件下入党发展对象或学生党员优先推荐;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有创造精神和较好的学习效率,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各科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所修课程无补考、重修现象。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占本专业(班级)前30%。德育素质分达“优秀”(达到90分)。

 (五)担任校级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认真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对学校学生工作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在师生中有较好的影响,年度干部考核成绩优秀;

 (六)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努力增强体质,体育测试成绩达标。

 (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出勤率达95%以上,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无晚归、不归记录宿舍内务个人卫生成绩良好。

 (八)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学术活动获奖者优先。

二、评定时间

原则上每年12月评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调整评定时间。

三、奖学金名额和金额

每年发放奖学金10000元,授予5名优秀学生,每人2000元。

四、评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成绩等证明材料;

 (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对候选人在校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 审批。

 (三)学生处公布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表彰人选。

 (四)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按额度发放。

五、评定要求

 (一)评定工作要认真细致,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

 (二)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 ,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奖学金必须用于正常的生活支出和补助学习费用。如发现将奖学金用于吸烟、 酗酒及其它不正当消费者,给予取消评定资格,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条件。

六、凡获得“常勋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同期校内、外奖学金的评选。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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