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9-29 点击数:

各学院:

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学校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类型、依据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退役士兵身份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特困供养、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依据

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2]3号)。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

1.学生提出认定申请。学生登录闽政通APP,搜索“福建智慧资助”,根据自身家庭情况,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所有申请务必在省规定时间前提交,逾期可不予认定。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10月13日-10月16日24点前)。

1)辅导员在“学生申请”阶段即可登录系统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各项数据符合逻辑。全部确认无误后,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班级认定评议。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主要认定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线上民主评议。

3.学院审核(10月17日-10月20日24点前)。院级在系统上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情况调查,并对测评结果做出鉴定。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10月21日-10月27日24点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材料,对认定结果进行测算,并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完成切线,确定初步认定等级,下发各学院复核。

5.认定工作组确认认定等级(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6.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建档备案。

三、具体要求

1.本次认定结果将作为2025-2026学年各项资助工作的依据。请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根据文件、通知要求,遵照程序,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都能予以认定。

2.学生应诚信申报,如实填写各项认定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3.申请学生、辅导员、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认定程序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非福建智慧资助系统原因造成逾期的,不予补认定。

4.政策兜底对象学生或退役士兵如果放弃申请,辅导员应与其谈话,讲明政策;确实要放弃的,由学生本人做出书面放弃声明(系统可下载打印或由学院发模板)。

5.公示情况,要求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

四、报送材料(11月初)

1.家庭情况认定表、国家助学金在切线后导出打印名单(省智慧资助系统打印)

2.申请国家资助信用承诺书(学院存档)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放弃资助声明等

4.提交困难生认定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国家助学金等相关模块电子档信息(附件)

 

附件: 1.上级下达的政策兜底对象和各类非政策兜底对象学生名单(另发)

       2.困难生认定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国家助学金等相关模块电子档信息 

       3.申请国家资助信用承诺书(模板)

 

                              

                                                      学工部(处)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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