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厦门市教育基金会“陈氏”助学金、“洪氏”助学金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16-02-29 点击数:
学生处文件[2016]4号
各系:
根据厦门市教育基金会厦教基[2016]004号文的通知要求,结合以往我校评选“陈氏”助学金、“洪氏”助学金的做法和2015级学生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
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在校2015级新生;
2、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品学兼优;
3、家庭有突发事故, 或家中无劳力,经济困难。
资助对象重点照顾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厦门籍学生优先资助。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资助。原则上参加评选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前30%以内。
二、资助标准及资助名额分配
1、资助标准
洪恭仕洪文发助学金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陈剑渊王耐助学金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2、名额:“陈氏”助学金2名、“洪氏”助学金2名。
三、评选程序
1、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表”一份,需加盖抚养人所在单位(社区)印章。
2、由辅导员会同班主任将本班级的推荐人选于3月3日前报本系学生支部,由学生支部书记对候选人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表现进行了解、考察,形成推荐名单,报本系党总支书记并提交系务会议讨论通过,于3月7日前报学生处。
3、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形成最终名单,上报厦门市教育基金会审批。
四、其他
1、受资助学生依所在专业的学制年限,资助至毕业。若有自动退学、留级、转学或受学校行政处分等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因正当理由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复学后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凡学科成绩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暂停享受助学金;待学业成绩达优良后,可恢复享受。
2、受资助学生在学期间家庭经济好转,或有获其它项目助学金,应主动提出免去本专项基金资助,把机会让给其他困难学生。
学生处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