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2014年修订版)

作者:厦门华厦学院 时间:2014-11-06 点击数:

学生处文件[2014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勤工作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

(一)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三天及三天以上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三)公假:因参加校级、系级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公假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周末或法定假:学生周末或法定假不在校住宿的,应提前向社区公寓办办理离校登记手续。家在厦门市的学生周末需回家者,可于每学期初向社区公寓办申请长期周末假,并于每周日晚1000前返校。

二、请假程序

(一)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辅导员处领取《学生请假单》,详细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再按有关审批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请假必须逐级请假,逐级审批。

(三)《学生请假单》一式两联,一联根据系部要求交班主任或班长、学习委员存档,于课前向任课老师出示;一联交辅导员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提交的,一律视为旷课或夜不归宿。

(四)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家长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校一周内办理补假手续。

三、批假权限

(一)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二)病假一周、事假三天以内,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审批;

(三)病假二周、事假一周以内,由学生处审批;

(四)病假二周以上、事假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由本人在返校一周内向辅导员销假。

五、续假

请假期满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及时向辅导员办理续假手续,返校后一周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六、其他

(一)学生不按规定请假、续假、销假和补假者,按旷课处理。

(二)旷课每天按8学时计算。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请假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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